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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,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、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、
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、监察委员会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。
《宪法》第三章分八节对上述国家机构的设置、职权及运作原则等作出了总体性、全局性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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